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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侵占人防工程、改变人防工程使用用途案

日期:2025年06月10日访问量: 来源:上海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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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为深刻汲取“1·24新余店铺火灾事故”经验教训,2024年2月23日,嘉定区国动办在冷库专项整治和日常行政检查中,发现位于嘉定区安亭镇某某大厦地下人防工程内违法搭建冷库,涉嫌存在侵占人防工程、改变人防工程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4年3月8日前完成整改。经查,该人防工程由某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为方便商户经营,该公司同意商户在人防工程内违法搭建使用冷库并未按规定办理使用备案变更手续。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确认无误。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2024年3月1日,嘉定区国动办启动立案程序。

2024年3月19日,完成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2024年3月29日,完成案件调查终结审批。

2024年4月9日,完成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2024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发出《上海市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4月19日,结案。

(二)执法决定

2024年4月10日,嘉定区国动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年版)》等规定。对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规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切实加强人防专业队伍建设,不仅是未来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要,也是平时抢险救灾的需要。由此看来,防空专业队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完好是人防工程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当事人因安全意识、战备意识淡薄,疏于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管理,允许商户违法搭建冷库,看似为业主解忧,实则已触犯了法律,应依法受到惩处并承担整改责任。嘉定区国动办根据市、区两级对冷库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将整治工作与日常行政监管相结合,以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力度坚决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接受普法教育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违法搭建冷库的危害,及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确保了防空专业队工程性能完好、安全可靠,战时能防、平时能用、灾时能救。

(二)法律适用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侵占民防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第五条规定:按照附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在从轻行政处罚中,对于部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整改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1.“零容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嘉定区国动办坚持以“1·24新余店铺火灾事故”典型案例为戒,严格落实市、区两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钉钉子”的工作精神落实问题整改,以“时时放心不下”的工作态度做好人防工程安全监管。

2.用“心”办案,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在本案中,嘉定区国动办将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融入依法行政中。针对当事人的冷库是为解决近千人就餐问题,执法人员在保证冷库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给足时间,让商户找到替代方案、解决办法。并在全面了解当事人学法懂法的需求后,通过“面对面”的精准普法,帮助当事人识别风险、为人防工程规范使用管理提供法律指引,也为企业发展创造更优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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