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工程使用常识
日期:2018年03月09日访问量:
一、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符合消防、治安、卫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的规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四、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在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报区民防办备案。
五、民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民防办的监督检查。